【港區國安法】港府:80億元撥款應付開支與國安公署無關 陳茂波:非軍費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2/25 12:29

最後更新: 2021/03/02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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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30日生效,警務處按法例成立國家安全處負責有關事宜。(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列出一筆過撥80億元,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未來數年的開支。政府回應指,有關撥款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無關;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港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故無進一步資料可以提供。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今日(25日)早上就《財政預算案》出席電台聯播節目時,有聽眾質疑80億元撥款是「軍費」,認為政府應將款項解決市民燃眉之急。陳茂波回應時指,國安開支絕非軍費,冀公眾勿誤會,又指2019年社會事件曝露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的空隙,因此有需要預留80億元在未來幾年使用。

政府稱,有關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開支的撥款安排是嚴格按照《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香港國安法》第二節的其他條文,訂明了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及律政司的職責。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九條,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司長就此已作出80億元的撥款,用以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未來數年的開支,稍後亦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八條,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一條訂明,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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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瑩